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湛江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和《湛江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日期:2016-03-14 16:16:00
来源:湛江市公安局
作者: 湛江市公安局
文字:【

各社会企业、单位和群众:

为推动公安禁毒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进一步提高涉毒案件打击工作的效能,湛江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了《湛江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湛江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成员单位和群众征求意见,时间从2016315414日。欢迎各社会企业、单位和群众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联系人:何晓冬,传真:3280039,邮箱: zjjdb123@126.com

附件:1.《湛江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湛江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公安局        

                                  2016314

附件1

 

湛江市群众举报毒品

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向湛江市公安机关举报反映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据此破获毒品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以查获并作出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处理为认定标准,每举报查处1人奖励1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制造、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缴获的毒品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10克(含10克)以上5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1000元;

2.50克(含50克)以上10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0002000元;

3.100克(含100克)以上1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20005000元;

4.1公斤(含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01万元;

5.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万至5万元;

6.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万至10万元;

7.100公斤以上,每案视情奖励10万至2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缴获种类和缴获量进行奖励。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缴获1公斤(含1公斤)以上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奖励1002000元;缴获500公斤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

2.缴获500(含500)以上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2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缴获10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3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5000元;

3.缴获500(含500)以上1公斤(含1公斤)以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奖励500元;缴获1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5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罂粟不满200株按200株、大麻不满1000株按1000株计)奖励200元,最高奖励1万元。

(五)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其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每捣毁1个奖励2万至5万元。举报制造毒品工厂的,在按照本办法第(二)项奖励的同时,根据制毒工厂的规模大小及抓获人员的多寡,额外奖励2万至5万元。

(六)举报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每成功抓获1人,视情奖励5001万元。
    1.
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50以下(不含50)海洛因的,奖励500元;

 2.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50以上(含50100以下(不含100)的,奖励1000元;

3.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100以上(含1001000以下(不含1000)的,奖励5000元;

4.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1公斤(含1公斤)至10公斤(不含10公斤)的,奖励1万元;

5.其他情形,如在逃人员为省目标案件、部目标案件的首要分子的、在逃人员个人涉案毒品数量为10公斤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可视情奖励15万元。

(七)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八)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差别、对案件查处有不同作用的,在当次举报奖励金额内,视举报人提供线索所起作用酌情分配奖励金。

(九)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得重复奖励。

(十)机场、铁路、邮政、快递、物流、歌舞娱乐等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可由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辖区派出所代为举报反映。

三、举报途径

电话举报:群众可通过电话向湛江市公安局110、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3280039)、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110、禁毒大队及派出所举报。

当面举报:群众可到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队及派出所当面举报。

信件举报:群众可通过信件向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队及派出所举报。

互联网举报:群众可通过互联网互动方式,如平安港城网局长邮箱(http//www.gdzj110.gov.cn/)、湛江公安腾讯微博(http://e.t.qq.com/zjga110)、湛江公安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jga110)、微信(zjgawx110)等途径进行举报。

其他途径:群众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各种途径举报情况,各受理举报单位均应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登记,及时转交相应办案单位查处,并报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备案。

四、奖惩实施及有关要求

(一)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办案单位为湛江市公安局直属部门的,由湛江市公安局从该项奖励经费中支出;办案单位为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所属部门的,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从该项奖励经费中支出。

(二)奖励金申领发放流程:

1.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抓获在逃涉毒犯罪嫌疑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湛江市举报毒品犯罪奖励呈批表》(以下称《奖励呈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公安禁毒部门初审;同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在收到《奖励呈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公安禁毒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警务保障部门审核;警务保障部门收到《奖励呈批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禁毒部门将《奖励呈批表》及时送至所属公安机关分管禁毒的局领导审核。

4. 公安机关分管禁毒的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警务保障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向办案单位发放奖励金。办案单位领取奖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

(三)举报人在接到办案单位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前往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由办案单位返还警务保障部门。

(四)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办案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县(市、区)公安禁毒部门应定期向湛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报送本办法实施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及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当年度立功受奖资格;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督部门查处,按有关规定追究违纪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湛江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结合我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举报吸毒人员,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三非外国人毒品违法犯罪,以及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等毒品违法犯罪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湛江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市公安局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湛江公安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在湛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总额和标准内严格控制奖励资金审批规模,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计划,确保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及时、足额支付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确定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范围。根据案件管辖规定,立案侦查相关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禁毒侦查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公安派出所等侦查部门为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的申报机关。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我市举报吸毒人员,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三非外国人毒品违法犯罪,以及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等犯罪行为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实行一案一报,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有功人员所提供情况的准确程度及其在协助侦查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按相关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申请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汇总做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安排的办案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由湛江市财政局统一划拨到湛江市公安局,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破案或抓获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湛江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呈批表》(以下简称《呈批表》,下同),并附简要案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破案报告书》,经立案公安机关审批后按要求逐级呈批。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经分管禁毒的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警务保障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向立案单位发放奖励金。立案单位领取奖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人在接到办案单位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前往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由办案单位返还湛江市公安局装财科。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的申请、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复式审批制度。

(一)湛江市公安局会同湛江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湛江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二)湛江市公安局于每年1220日前根据总体计划审批情况及申请审核情况、汇总审批明细情况和奖励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会同湛江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湛江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并发放至举报有功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专项资金属涉密资金,信息披露程序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财政局和湛江市公安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公安局和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举报毒品犯罪奖励呈批表

                  填表日期:                

 

呈报

单位

 

案件  类型

 

破案或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时  

 

 

案件

名称

 

举报备案编号

 

 

案件侦查情况

 

 

呈报单位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              

禁毒部门

审核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              

 

分管禁毒

局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              

 

警务保障

部门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              

 

分管财务

局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              

 

备注

 

 

                 

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年举报毒品犯罪奖励统计表

填表日期:               

序号

举报备案编号

立案单位

案件名称

破案时间

配合抓获嫌疑人数量

缴获毒品数量

查获涉案设备和原料

奖励金额

奖金发放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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