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公平竞争 审查初步结论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04-13 16:30:23
来源:湛江市公安局
作者: 湛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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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全面抓好我市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我局在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了《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我局对《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2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小于3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箱:30819676@qq.com)或可通过信函邮寄(湛江市人民大道北9号,邮编:524000)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吴小飞,联系电话:3258686。


    附件:1.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3.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

             附图:禁燃区一.jpg



湛江市公安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1

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主体职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承担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查处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占道经营行为,指导监管燃放废渣清理;

      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殡葬、公墓园区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文广旅体部门负责文化、体育、旅游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餐饮、酒店等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第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原则】 燃放烟花爆竹遵循尊重传统、安全文明原则,鼓励少放、不放,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第五条【禁燃区一】在如下闭环区域(详见附图)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海岛大桥——S288省道——疏港大道——新湖大道——湛江大道(在建)——瑞云南路——政通中路——政通西路——疏港大道(S293省道)与G228国道交叉路口——G228国道——G228与瑞云北路交叉路口(南亚郦都旁)——G228国道——G228国道与海田路(双港路)交叉路口——海田路(双港路)——海田路(双港路)与入调顺岛铁路交叉处——入调顺岛铁路——入调顺岛铁路与湛江电厂灰场北边界交叉处——湛江电厂灰场北边界——调顺岛东海岸——龙王湾——龙王湾与海东快线交叉处——海东快线——海东快线与南三大桥交叉处。

      第六条【禁燃区二】除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也划定为禁燃区: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公园、绿地、景区、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仓库、停车场;

    (十一)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七条【经批准燃放】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重大庆典活动,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八条【销售网点设置和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设置销售网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重污染预警期间】 大气重污染预警期间,重污染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要求】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燃放后应当及时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燃放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非法燃放法律责任】 下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遵守燃放安全要求的。

    有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重大活动燃放许可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部门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单位】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2003年4月1日颁布的《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执行。


附件2

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公安局起草了《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强化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亟需加强相关规定制定。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尤其是年例习俗盛行的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更为盛行。燃放烟花爆竹在营造气氛的同时,也产生了噪声污染、烟尘污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近年来,我市城镇建成区的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烟花爆竹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火灾救援难度进一步加大。当前,燃放烟花爆竹社会危险性逐步增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社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制定并实施《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反映群众意愿,回应社会需求。

    (二)保持良好生态环境亟需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较为严重,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不仅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刺激人的呼吸,引起呼吸系统疾病,而且燃放后产生的碎片、残留物既对城市市容环境产生影响,经雨水冲刷又污染了江河湖海。特别是在今年春节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我市大气污染物浓度上升、空气质量一度达到中度污染程度。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防止空气污染,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必要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立法。

     (三)2003年修订的《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上,目前能够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由于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偏少,且部分立法相对抽象,导致在烟花爆竹管理执法方面存在管理权限不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执法手段单一、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有必要对2003年《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行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

市公安局成立《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工作专班组织开展起草工作。工作专班认真研究中央和省里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动邀请生态环境等部门开会研讨,并借鉴茂名、东莞、揭阳、北海等市立法经验及成果,经过认真研究、多次论证形成了《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 

      三、主要内容

本征求意见稿共17条,不设章节。内容包括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等。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我局对《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湛江市公安局

2021年4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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