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又称“天灯”、“文灯”、“心愿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烧后产生空气浮力助推上升飞行,外焰温度高达300℃,属于明火。由于其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炼油厂、油气库(站)、树林、蔗林、电力设施、通信设备以及各类建筑物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特别是对飞行航空器构成极大威胁,一旦被过往的飞机吸入发动机会造成重特大飞行事故。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湛江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湛江市范围内(含各县、市、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凡因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燃放“孔明灯”,对发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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