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环保局关于湛江市市区主城区实施对“黄标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湛公通告〔2016〕4号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湛江市市区主城区扩大对“黄标车”(“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即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限制通行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2月1日起,对“黄标车”限制通行范围扩大至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坡头区的部分城区。具体限行区域界线范围如下:
北端为国道325线文车村口至瑞云路口路段;西端为瑞云路、站前路、北站路、椹川中路、东新路和建设路;南端为友谊路至东堤路;东端为霞山区、开发区、赤坎区的东侧海岸线和调顺岛、湛江海湾大桥;坡头区的奋勇大道、南调路。
二、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或定线通行确需进入限制区域以内客运站的客运车辆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环保局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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