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安局关于重申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16-02-01 16:35:00
来源:湛江市公安局
作者: 湛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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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通告[2016]1号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为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广大市民欢度2016年新春佳节,重申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我市境内黎湛铁路南起新港货场,北至黎湛线306道口路段以东至海岸线的赤坎区、霞山区、开发区(建成区)街道居委会管辖范围,以及霞山区石头村、坡头区、麻章区、开发区(新建区)范围的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宿舍区。禁放时间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庄和重点场所具体包括:

(一)霞山区:霞山村、谢屋村、社坛村、坎坡村、东山村、龙划村、兴隆村、新村、录塘村、挖尾村、屋山村、上坡塘村、南柳中村、石头村、桃园村、楼下村、草塘村、后坡村、龙登村;

(二)赤坎区:海萍村、百姓村、沙湾村、文章村、东园村、陈屋港村、云基头村、福建村、后坑村、东山村、沙郭村、文保南村、文保北村、农场村、独田村、洪屋下新村场一、二队(2条村)、东菊村、 高田仔村、尖嘴岭村、牛角潭 村、丰厚村、符屋村、塘尾村、陈外村、陈内村;

   (三)开发区:梧阔村、霞海村、龙潮村、平乐上村、平乐下村、海头渔村、海滨渔村、海滨村;

(四)重点场所:市区各商业区,车站、码头、飞机场,医疗机构、学校、机关、居民住宅区,霞山观海长廊、海滨公园、绿塘河湿地公园,赤坎寸金公园、南桥公园、北桥公园、滨湖公园、金沙湾观海长廊、南国热带花园,开发区渔港公园、观海长廊、大草坪等公共场。

    二、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当地由公安机关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明确安全责任后,定时定点燃放。

    三、违反本规定的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二)燃放烟花爆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批准人;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故意将烟花爆竹运入赤坎区、霞山区和开发区街道居委会管辖范围或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庄进行销售的货主或承运者。

对因承办结婚等喜庆活动而燃放烟花爆竹的宾馆、酒家、饭店或招待所等单位的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罚。

  四、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责任人或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18周岁,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的罚款或者应当由其负责赔偿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机关举报,协助执法机关查处。执法机关对举报要积极受理,认真查处,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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