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解读
日期:2016-12-30 09:41:00
来源:湛江市公安局
作者: 湛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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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93号)第十四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要求,针对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17号),对完善执法权力运行,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解决随意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公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改革任务,避免出现相同违法情形不同处理或者类似违法情形处理差异较大的现象,有必要制定并实施统一的《裁量标准》,以保障法治的统一和法律的准确适用,推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发函、通知向有关单位及全市公安机关意见协调征求意见,通过平安港城网征求公众意见,经我局法制支队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内容和格式。从近几年各地制定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要制定裁量标准,就应当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每一个违法行为的裁量情形逐一进行说明,否则会违背制定裁量标准的本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制定裁量标准应按照法条顺序逐条进行细化,但不宜过细,过细会导致教条主义、机械执法。此次制定的《裁量标准》是按照对法条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规定了具体适用情形。《裁量标准》的格式统一按照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类别的先后顺序表述。

(二)关于多次实施及前科加重处罚的问题。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加大了对多次实施或者有前科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如多次抢夺入刑,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本次盗窃构罪数额下降至一般盗窃入罪标准的50%,等等。为体现宽严相济相关政策,做到过罚相当,正在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三年内曾因同一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治安管理处罚又实施的,作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适用情形,提高了处罚档次。同时还考虑到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相协调,根据该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是从重处罚情节,因此,不宜一律将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三)几种行为的数额基准问题。《裁量标准》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收购赃物、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和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设置了数额标准,作为情节较重情节较轻的适用情形之一。例如,盗窃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作为盗窃情节较重的情形之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氨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作为情节较轻情形之一。设定上述标准是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规定具体数额难以适应各地情况,而与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相衔接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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