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LEXXX,女,3X岁,198X年09月12日出生,普通护照号码CXXXXXX,国籍:越南,现住:广东省廉江市石龙路2号,无业人员,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CHUNGXX,女,7周岁,越南国籍,现持有越南护照,号码是B8694XXX,现持由广东湛江签发的06697XXX号签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CHUNGX,女,6周岁,越南国籍,现持有越南护照,号码是B8611XXX,现持有由广东湛江签发的06697XXX号签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截止2018年2月11日,CHUNGXXX和CHUNGX的签证都超过居留期限14天。CHUNGXXX和CHUNGX已在中国非法居留14天。LEXXX是CHUNGXXX和CHUNGX的母亲,对她们在中国的非法居留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LEXXX的陈述,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二部分序号19的一般情节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嫌疑人LEXXX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工商银行湛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分行或者广东南粤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公安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湛江市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