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湛江市公安局关于打击整治涉枪涉爆专项行动中群众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4-08-05 11:04:00
来源:本网-湛江市公安局
作者: 湛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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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全面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线索,深入推进我市打击整治涉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维护我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缉枪治爆专项办《关于传发〈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的通知》(公治明发〔2014〕121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外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要认真受理、严格登记,认真组织核查。

第三条  群众在我市开展打击整治涉枪违法犯罪专项期间举报的线索,经核实、侦破案件的,要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药案件,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1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等)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等)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及持枪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以下奖励:

1.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案件,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至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捣毁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窝点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破获持枪杀人、绑架、强奸、抢劫、伤害、制贩毒、寻衅滋事案件等持枪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相关案件,追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上和捣毁制造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0元奖励。

(五)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制式炸药500克、黑火药或者烟火药1000克、雷管10发、导火索或导爆索20米、手榴弹或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奖励经费由湛江市财政局安排专项经费统筹解决,由线索受理公安机关按照奖励经费申领审批程序向湛江市公安局申领后,负责兑现奖励

第六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条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具体负责受理线索的公安机关决定。奖励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线索的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按奖励金申领审批程序向湛江市公安局申领奖励经费,并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1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如本人领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委托让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打击整治涉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结束自动废止,湛江市公安局打击整治涉枪犯罪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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