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2016〕298号
关于修改《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决定
为全面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报湛江市法制局审查,湛江市公安局决定对《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如下修改:
第一部分 治安管理
1.扰乱单位秩序
(1)“轻微”的违法情节“经劝阻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修改为“1.初次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的;2.在校学生,且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5.被侵害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违法行为人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恶劣后果;围堵、封闭单位主要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且经反复劝阻仍不改正。”修改为“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2.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止、抗拒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3.在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5.涉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积极参与,违法行为突出,对其他参与人员有示范、指引作用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故意挑头闹事,提出无理要求,不利于事件解决的;6.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抛传单、讲演、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自焚等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7.为扩大影响,赴省进京,在重点公共场所扰乱秩序,不听劝阻,或者经劝阻后再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8.拒绝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9.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轻微”的违法情节“经劝阻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修改为“1.初次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的;2.在校学生,且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5.被侵害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违法行为人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扰乱公共场所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修改为“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
为受过处罚的;2.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止、抗拒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3.在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5.涉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积极参与,违法行为突出,对其他参与人员有示范、指引作用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故意挑头闹事,提出无理要求,不利于事件解决的;6.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抛传单、讲演、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自焚等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7.为扩大影响,赴省进京,在重点公共场所扰乱秩序,不听劝阻,或者经劝阻后再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8.拒绝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的;9. 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轻微”的违法情节“经劝阻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修改为“1.初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的;2.在校学生进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在共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4.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时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修改为“1.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或者曾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受过处罚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推搡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4.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造成人员受伤、财务受损、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5.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超过1小时或不足1小时,但造成其他较严重后果的;6.涉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案件中,积极参与,违法行为突出,对其他参与人员有示范、指引作用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故意挑头闹事,提出无理要求,不利于事件解决的;7. 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轻微”的违法情节“经劝阻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 修改为“1.初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在共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3.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悔改,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影响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时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修改为“1.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2.在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3.造成车辆停运等后果的;4.非法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5.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交通拥堵至恢复正常需一个小时以上或者不足一个小时但引起其他干道连锁拥堵等后果的;6.以私自设卡或者强行收费等方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7.涉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件中,积极参与,违法行为突出,对其他参与人员有示范、指引作用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故意挑头闹事,提出无理要求,不利于事件解决的;8.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1)“一般”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扰乱单位秩序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主动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扰乱单位秩序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实施的行为有扰乱单位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一般”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实施的行为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一般”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2人以上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实施的行为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一般”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实施的行为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1)“一般”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破坏选举秩序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2.为谋取正当合法权益而引发,且未造成较大后果的;3.事前处于首要分子角色,后认识错误,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防止事态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配合处置,尚不够立功情节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实施破坏选举秩序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的。”修改为“1.实施的行为具有破坏选举秩序较重情形情节之一的,或参与的人有较重情节是其授意、指使的; 2.引发事态的起因与己无关,为谋求个人非法利益而组织、策划、煽动的。”
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1)“轻微”的违法情节“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 与安检、检票、保卫等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的或强行进入场内进行其他活动的, 尚未产生影响或后果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的;2.强行进入场内,经劝阻,停止违法行为的;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不听劝阻强行进入,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的或造成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扰乱活动秩序的。”修改为“1.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行进入场内;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的;4.强行攀爬、跨越护栏、墙体进入场内或拒不服从安全检查的;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6.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出入口秩序混乱的;7.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后果的;8.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严重”的违法情节“擅自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后果的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 修改为“1.擅自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后果的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2.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严重”的违法情节“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威胁人员或造成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 修改为“1.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威胁人员或造成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2.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严重”的违法情节“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的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的。”修改为“1.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的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的;2.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严重”的违法情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并起哄、教唆他人向场内投掷杂物,扰乱活动正常进行的”修改为“1.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并起哄、教唆他人向场内投掷杂物,扰乱活动正常进行的;2.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严重”的违法情节“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修改为“1.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毁或大型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2.引发运动员、观众之间冲突的;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1)“较轻”的违法情节“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积极悔改,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修改为“1.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影响范围较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2.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不良影响的;3.在共同实施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的违法情节“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修改为“1.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疫情、警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不大的;2.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修改为“1.曾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2.利用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轻微”的违法情节“在居民的私人交通工具、住所或周围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修改为“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较小的;2.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9.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轻微”的违法情节“扬言在居民的私人交通工具、住所或周围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修改为“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较小的;2.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0. 寻衅滋事
“严重”的违法情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2.多次寻衅滋事;3.寻衅滋事中,致人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情节较重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的。”修改为“1.结伙斗殴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2.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3.驾驶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的;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5.对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6.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7.多次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较轻”的违法情节“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并在活动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修改为“1.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并在活动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2.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较轻”的违法情节“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并在活动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修改为“1.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并在活动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1)“较轻”的违法情节“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给他人治病,采用不排除其他正规治疗方式的,未造成后果。”修改为“1.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的违法情节删除“在活动中起辅助作用”。
24.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严重”的违法情节“对政府、军队、民航、防台防汛、气象、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改为“1.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3.多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多次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4.在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干扰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5.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严重”的违法情节“对政府、军队、民航、防台防汛、气象、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经有关单位通知后拒不消除的。”修改为“1.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3.多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多次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4.在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干扰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6.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轻微”的违法情节“没有造成后果的”修改为“1.主动交出危险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3.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8.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轻微”的违法情节“在行李、包裹中非法托运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修改为“1.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告知、检查,主动交出的;2.以收藏留念或者赠送他人为目的,在旅游区购买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非法携带,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9.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或曾因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等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二次实施或者一次盗窃、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2.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30.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实施本行为,或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修改为“1.多次实施本行为或一次多处擅自安装、使用电网;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1.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实施本行为,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多次实施本行为;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2.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实施本行为,或在较多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实施本行为的,或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多次实施;2. 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33.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实施本行为,或实施行为手段恶劣,造成人员伤害、财务损毁坏等后果的。”修改为“1.多次实施或者一次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2. 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34.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或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二次实施或者一次盗窃、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2. 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35.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轻微”的违法情节“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经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能立即疏散的。”修改为“1.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2.积极停止活动、疏散,未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7.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较轻”的违法情节“初次实施,且表演人员未被胁迫,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修改为“1.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2.及时改正、危害不大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8.强迫劳动
“严重”的违法情节“因强迫劳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修改为“1.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2.及时改正、危害不大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9.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轻微”的违法情节“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后果的。”修改为“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2.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持续时间较短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40. 非法侵入住宅
(1)“轻微”的违法情节“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停止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的违法情节“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庭院,且后果轻微的。”修改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庭院”。
(3)“严重”的违法情节“因非法侵入住宅,造成财物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的。”修改为“1.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2.造成财物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的;3.经要求停止而拒绝。”
41. 非法搜查身体
(1)“较轻”的违法情节“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修改为“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且后果轻微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身体经劝阻及时退出、停止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修改为“一般”;“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造成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的。” 修改为“1.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2.造成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的3.经要求停止而拒绝。”
44. 威胁人身安全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导致被侵害人患病或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5.侮辱
“严重”的违法情节“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跨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其他较重情节的。” 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 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6.诽谤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诽谤他人或诽谤多人,或捏造的事实令人发指,令普通人难以忍受,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 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7. 诬告陷害
(1)“一般”的违法情节“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修改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其他较重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 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8.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严重”的违法情节“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证人及其近亲属心理恐慌,或者导致证人及其近亲属患病或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或影响办案机关正常办案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 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9.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1)“一般”的违法情节“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修改为“干扰二人以上正常生活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或其他较重情节。”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多次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50. 侵犯隐私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修改为“1.造成他人身心、名誉受损,或者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2. 二次实施或向二人以上实施;3.手段、情节较恶劣的;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51. 殴打他人
“轻微”的违法情节“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殴打他人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5.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修改为“1. 未使用工具,且未造成轻微伤的;2.双方均有过错的,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殴打他人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轻微”的违法情节“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5.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修改为“1. 未使用工具,且未造成轻微伤的;2.双方均有过错的,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故意伤害他人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3.猥亵
(1)“一般”的违法情节“当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修改为“当众猥亵他人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1.多次猥亵他人的;2.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1.结伙猥亵他人的;2.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3.多次猥亵他人或者一次猥亵多人的;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4.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1)“一般”的违法情节“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修改为“二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2)“严重”的违法情节“1.在公共场所或重点地区故意赤身裸体,造成群众围观或秩序混乱的;2.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生殖器的;3.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暴露生殖器的。”修改为“1.引起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2.在异性或者未成年人集中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3.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7. 强迫交易
“较轻”的违法情节“1.尚未采用暴力方式强迫交易的;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3.强迫交易数额在200元以下或非法牟利50元以下的。”修改为“1. 未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的;2.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3.强迫交易数额在200元以下或非法牟利50元以下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61.盗窃
“严重”的违法情节“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1.盗窃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2.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或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以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6.结伙盗窃,起主要作用的;7.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2.诈骗
“严重”的违法情节“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1.诈骗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2.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6.结伙诈骗,起主要作用的;7.多次诈骗或者一次诈骗多人的;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3.哄抢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进行哄抢,或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或哄抢金额500元以上等其他较重情节的,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哄抢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2.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3.哄抢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4.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5.二次哄抢或哄抢多人财物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4.抢夺
(1)“一般”的违法情节“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修改为“抢夺数额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抢夺数额虽达到1000元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抢夺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2.抢夺公私财物,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共同抢夺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4.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的,或抢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或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财物损毁的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抢夺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3.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4.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5.二次抢夺或者抢夺多人财物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5.敲诈勒索
(1)“一般”的违法情节“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修改为“敲诈勒索数额1250元以下的,视为一般情节;敲诈勒索数额虽达到1250元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一般情节:1.实施敲诈勒索后经发现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的;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共同敲诈勒索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起次要作用的;4.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2)“严重”的违法情节“结伙敲诈勒索或敲诈勒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其他严重情形的。”修改为“敲诈勒索数额125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较重;敲诈勒索数额虽未达到125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实施敲诈勒索2次或一次敲诈勒索2人以上的;8.挥霍敲诈勒索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还的;9.在中小学校园内及周边对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活动的;10.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66. 故意损毁财物
(1)“轻微”的违法情节“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后听劝阻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较小,系因民间纠纷引起,对方有过错的;2.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较小,经发现主动赔偿的;3.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2)“一般”的违法情节“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修改为“故意损毁财物数额2500元以下的,视为一般情节;故意损毁财物数额虽达到2500元以上,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一般情节: 1.实施故意损毁财物后经发现主动赔偿,获得谅解的;2.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因民间纠纷引起,对方有过错的;4.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3)“严重”的违法情节“两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纠结三人以下公然损毁公私财物,或其他较重情节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修改为“故意损毁财物数额达到25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较重;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2500 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1.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行政处罚的;3.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次以上的;4.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5.故意损毁国家机关、领导人住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7.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1)“一般”的违法情节删除“反复”。
(2)“严重”的违法情节“聚众抗拒执行决定、命令,或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防洪、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或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组织、煽动他人实施或者聚众实施的;2.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阻碍执行职务
“严重”的违法情节“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顺利依法履行职务或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阻碍执行职务持续时间达一个小时以上的;2.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行为,且经教育、劝阻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对执行职务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实施扣留、损毁、污损等行为的;4.组织、煽动他人阻碍执行职务的;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6.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影响的;7.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69.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严重”的违法情节“带头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较严重后果的。”修改为“1.组织、煽动他人实施或者聚众实施的;2.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0.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修改为“1.组织、煽动他人实施或者聚众实施的;2.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1. 招摇撞骗
“严重”的违法情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修改为“1.骗取财物已经得逞的;2.招摇撞骗,玩弄异性的;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取荣誉、政治地位等非财产性利益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的; 4.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5.骗取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五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72.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轻微”的违法情节“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社会影响,并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且涉案数量、价值较少的;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3.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能够主动纠正或者弥补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3.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较轻”的违法情节“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社会影响,并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且涉案数量、价值较少的;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3.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能够主动纠正或者弥补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4.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轻微”的违法情节“未取得实际利益,或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其他社会影响的。”修改为“1.初次实施且涉案数量、价值较少的;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3.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能够主动纠正或者弥补的;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5.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轻微”的违法情节“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修改为“1.活动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危害不大的;2.危害不大,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6.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轻微”的违法情节“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修改为“1.活动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危害不大的;2.危害不大,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7.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1)“较轻”的违法情节“已提出申请,在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擅自经营,经公安机关指出后立即停止并配合调查处理的。”修改为“1.经营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危害不大的;2.危害不大,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擅自经营或造成不良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修改为“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擅自经营或造成不良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违反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3. 超范围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79.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1)“一般”的违法情节“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修改为“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对旅馆工作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的违法情节“未按规定登记两名以上住宿旅客信息,或者故意虚假登记的。”修改为“1.旅馆业工作人员未登记多位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2.旅馆业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的;3.旅馆业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造成上网逃犯在逃的;4.旅馆业工作人员六个月内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又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对旅馆工作人员处五百元罚款;对旅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1.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或造成公安机关专门布控的犯罪嫌疑人员无法抓获到案,或造成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的。”修改为“1.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通缉人逃脱的;2.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3.多次不报告,或者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4.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严重”的违法情节“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工作,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或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修改为“1.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2.不配合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干扰、影响公安机关执法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5.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一般”的违法情节“多次”修改为“二次以上”。
86.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的”修改为“1.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2.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3.多次违反有关规定承接典当物品,或者多次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7.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或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无法追查到案的”修改为“1.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2.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3.多次违反有关规定承接典当物品,或者多次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8.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或涉案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的”修改为“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或者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2.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3.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多次违法收购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9.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或涉案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的”修改为“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或者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2.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3.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多次违法收购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0.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严重”的违法情节“多次违法,或涉案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的”修改为“1.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或者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2.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3.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多次违法收购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7.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严重”的违法情节“经管理人员制止,不听劝阻造成后果的,或多次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或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等其他情节较重的行为,或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实施危及文物安全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多次实施的;2.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98.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严重”的违法情节“经管理人员制止,不听劝阻的,造成后果的。”修改为“1.实施危及文物安全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多次实施的;2.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99. 偷开机动车
“严重”的违法情节“偷开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军车等特种车辆,或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偷开警用、军用等特种车辆或者航空器、机动船舶的;2.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3.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或者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0. 破坏、污损坟墓
“严重”的违法情节“对他人的坟墓破坏程度比较严重或因破坏、污损坟墓导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2.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3.造成死者家属较大精神损害等较严重后果的;4.引发民族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5.多次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6.因破坏、污损坟墓导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2. 违法停放尸体
“严重”的违法情节“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或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2.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3.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等其他较重情节的。”
103.卖淫、嫖娼
“轻微”的违法情节“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协议,尚未发生性关系。”修改为“1.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2.因生活所迫卖淫且所得较少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05.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1)“轻微”的违法情节“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修改为“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但尚未发生卖淫行为的;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的违法情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或卖淫行为未遂的。”修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1人次”修改为“1人次以上”
106.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较轻”的违法情节“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07.传播淫秽信息
“轻微”的违法情节“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修改为“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像制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3.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13. 赌博
(1)“轻微”的违法情节“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在500元以下或单注50元以下的。”修改为“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在1000元以下或单注100元以下的;坦白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在2000元以下或单注100元以下的。”修改为“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在2000元以下或单注100元以下的。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地赌博。”
(3)“严重”的违法情节“1.不以赌博为业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超过2000元或单注超过100元的;2.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两次以上参与赌博的。”修改为“1. 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超过2000元或单注超过100元的;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赌博的;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4.多次参与赌博的;5.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受过刑事处罚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6.其他严重情形。”
114. 为赌博提供条件
“严重”的违法情节“1.为赌博提供场地、收发赌具、抽钱、充当保镖、放高利贷的;2.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3.赌场开庄或组织者;4.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5.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6.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7.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运送赌徒的;8.为赌场放哨、通风报信的;9.其他较重情节的”修改为“1.为赌博提供场地、收发赌具、赌资、抽钱、充当保镖、放高利贷的;2.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3.赌场开庄或组织者;4.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5.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6.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7.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运送赌徒的;8.为赌场放哨、通风报信的;9. 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数额或者参与赌博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10.其他较重情节的”
204. 典当行发现按规定需要报告的财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严重”的违法情节“责令改正后,再次违法的。”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责令改正后,再次违法的。”
第二部分 出入境管理
增加“3.逃避边防检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3项的规定,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轻微”的违法情节: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一千元罚款。
(3)“一般”的违法情节: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的违法情节:1.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出境、入境的; 2.逃避边防检查非法出境、入境二次以上的; 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1. 中国公民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
(1)“一般”违法情节修改为“轻微”。
(2)“严重”违法情节改为“一般”。
32. 中国公民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
(1)“一般”违法情节修改为“轻微”。
(2)“严重”违法情节改为“一般”。
第三部分 禁毒管理
19.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1)“一般”的违法情节“非法种植罂粟不满100株、大麻不满1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少量的。”修改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100株、大麻不满1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少量的,或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平方米、大麻5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2)“严重”的违法情节“非法种植罂粟100株以上、大麻1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多的。”修改为“非法种植罂粟100株以上、大麻1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多的,或者非法种植罂粟超过50平方米、大麻5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2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1)“轻微”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轻微的。”修改为“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5克、大麻种子不满5千克、罂粟幼苗不满500株、大麻幼苗不满5000株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2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株的。”修改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大麻原植物种子不满10千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100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00株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克以上、大麻原植物种子10克以上或者罂粟幼苗20株以上、大麻幼苗100株以上的。”修改为“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50克、幼苗不满5000株,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0千克、幼苗不满50000株的;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1.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1)“轻微”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轻微的”修改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2千克的;2.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修改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2千克以上的;2.非法使用罂粟壳500克以上的”修改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500克以上的”
22.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1)“轻微”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轻微的;非法持有鸦片不满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修改为“违法情节轻微的;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氨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非法持有鸦片不满四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二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修改为“非法持有鸦片不满四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二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二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非法持有鸦片四十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修改为“非法持有鸦片四十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二以上的。”
23.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1)“轻微”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轻微的”修改为“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项所列少量毒品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1.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项所列少量毒品的;2.为治病镇痛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未致使他人成瘾的”修改为“为治病镇痛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未致使他人成瘾的”
24. 吸食、注射毒品的
(1)“轻微”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轻微的”修改为“1.首次被查获吸毒,有证据证明系被胁迫或引诱吸毒的;2.初次吸食苯丙胺类、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的;3.其他有悔改立功表现等情节较轻情形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1.初次吸食毒品除海洛因、冰毒以外的毒品的;2.被胁迫、诱骗吸食毒品的;3.吸食、注射毒品尿检呈阴性的,有其他证据证实其吸毒的”修改为“首次查获吸毒,有证据证明系个人自愿(如为止疼等)或因好奇吸毒的。”
(3)“严重”的违法情节“1.两次以上吸食、注射毒品除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外的毒品的;2.主动吸食、注射毒品的;3.吸毒已经成瘾的”修改为“1.两次以上吸食毒品;2.吸食、注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 3.同时吸食两种以上毒品的;4.吸毒已经成瘾的。”
25.“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修改为“容留吸毒”
(1)法律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2)“轻微”的违法情节: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的违法情节:1.容留两人次吸食、注射毒品的;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毒品或吸毒工具的;3.其他容留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裁量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增加“26. 介绍买卖毒品”
(1)法律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2)“轻微”的违法情节:介绍一人次购买少量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的违法情节:1.介绍两人次以上购买毒品; 2.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的; 3.其他介绍买卖毒品的较重情形,处罚裁量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部分 交通管理
删除原4条规定,修改为: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简易程序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一般程序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违法行为代码及强制措施类型
共521条。
第五部分 网络安全管理
2.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严重”的违法情节“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上网人员超过15名,或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导致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重大案件查处的;2.曾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行政处罚的”修改为“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上网人员超过15名;2.采取软件工具、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干扰、规避实名登记或为上网人员提供虚假身份证信息登记上网的;3.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导致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重大案件查处的;4.一年内曾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被书面执法告知或行政处罚的。”
增加8-11条:
8.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数据丢失等危害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3)“较重”的违法情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9.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造成五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3)“较重”的违法情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0.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对十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3)“较重”的违法情节:对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1.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一般”的违法情节: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十台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3)“较重”的违法情节: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七部分 边防管理
1. 未携带出海证件出海
“严重”的违法情节“8.同船有3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修改为“8.同船有2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
2. 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
“严重”的违法情节“7.同船有3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修改为“7.同船有2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
3. 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
“严重”的违法情节“6.同船有3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修改为“6.同船有2人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
增加第28条:
28.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轻微”的违法情节: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及时改正,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一般”的违法情节: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的违法情节:1.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2.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3.多次擅自进入、停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裁量标准: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具体请查阅湛江市政府、湛江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附件:湛江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
湛江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