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1-20 10:31:16
来源:本网-湛江市公安局
作者: 湛江市公安局
文字:【

湛公〔201726 


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南三、奋勇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涉恐涉暴活动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有效提升涉恐涉暴线索的发现预警能力,确保我市社会大局稳实,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反恐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公安局

2017117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调动群众检举揭发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恐涉暴线索是指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涉恐涉暴可疑人员、事件、物品、车辆、场所等线索。

()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本市(包括县级)公安机关立案在侦涉恐涉暴专案线索;

(二)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人员,国际恐怖组织成员及其活动线索;

(三)企图制造爆炸、放火、伤害、绑架、劫持、枪杀、投放危险物质、劫机等涉恐涉暴案(事)件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住所、活动地点、关系人、联系网络及涉恐涉暴案(事)件指向地等;

(四)设计、制作、持有、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图片、电子文档或者其他物品的线索;

(五)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的线索;

(六)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线索;

(七)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线索;

(八)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线索;

(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或者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线索;

(十)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十一)其他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通过湛江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平安港城”http://www.gdzj110.gov.cn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直接举报。

第四条  公安机关要畅通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的涉恐涉暴线索,要认真受理、严格登记,认真组织核查。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线索,根据其作用和效果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一)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恐涉暴专案线索;

(二)协助抓捕公安部在册涉恐怖活动组织主要头目;

(三)协助制止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特大涉恐涉暴案(事)件,抓获涉案(事)件团伙人员,收缴弹药、爆炸物、有毒气体及其他危险物质等危险物品,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一)由广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恐涉暴专案线索;

(二)协助抓捕公安部在册涉恐怖活动组织骨干;

(三)协助制止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重大涉恐涉暴案(事)件,抓获涉案(事)件嫌疑人,缴获批量枪支、刀具等,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一)由本市公安机关在侦的涉恐涉暴专案线索;

(二)协助抓捕公安部在册恐怖活动组织成员;

(三)协助制止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涉恐涉暴案(事)件,协助制服案(事)件嫌疑人,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的;

(四)发现设计、制作、持有、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档或者其他物品的;

(五)发现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的;

(六)发现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七)发现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八)发现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九)发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或者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

(十)发现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一)发现其他为防范涉恐涉暴案(事)件提供有价值线索的。

第六条 举报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最低奖五万元人民币,最高奖五十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数额;

二级线索最低奖二万元人民币,最高奖五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数额;

三级线索最低奖一千元人民币,最高奖二万元人民币,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数额。

第七条  评定、奖励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奖励经费在市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安排市公安局的反恐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公安局商请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或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专项奖励经费。奖励金的发放严格执照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第八条  奖励金实行一案(线索)一奖制度。举报线索涉及第六条两款以上情况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对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举报时间先后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对多人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立案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九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的线索,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立案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向受理的公安机关咨询奖励情况,但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的,公安机关可以不接受咨询。

第十一条  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障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等情况。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涉恐涉暴线索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调查、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证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的尚未被查证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以上人员提供的;

(三)举报人为我市公安机关建立使用的秘密力量的;

(四)同案犯检举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有关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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