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