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落实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四、组织、协调对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的侦查、处置工作;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和禁毒工作。 五、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到本辖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省市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在辖区召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九、负责本辖区公安机关对外警务联络、交往和协作。 十、开展公安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本局民警的监督;查处或协办公安队伍的违纪案件。 十一、承办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