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20-11-10 09:31:30
来源:本网-湛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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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就文明养狗进行立规矩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19〕19号),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全市各职能部门积极推进我市形成规范、文明、安全的养犬氛围。

  2013年2月1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湛江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对养狗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公园、绿地不允许犬只进入,犬只粪便要及时清理,犬只外出要有短于一米的犬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湛江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城市养狗规范管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采购16-35万头份狂犬疫苗免费发放,组织做好全市狂犬病防控工作。

  就文明养狗立规矩的建议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维护和保障市民利益等有积极的意义,主要涉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件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司法、城管、公安、农业等部门根据现有的法规积极做好推进文明养狗的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市立法部门就该工作设立规矩。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市道路交通工作的关心支持。

  

  湛江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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