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 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1.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3.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4.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二、申请条件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行政复议请求;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5.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三、程 序
1.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送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2.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1)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2)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3)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
(4)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5)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3.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要 求
1.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接受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