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12-27 17:29:04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湛江市公安局
文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湛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湛府〔2016〕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6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城镇渠道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引导人口向我市中心城区、县城和建制镇有序转移,稳步提高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类政策。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入户条件,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公安局牵头)

  (二)放开取得房屋产权类入户政策。市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实施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入户政策。在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准许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申请办理入户。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四)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政策。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五)实施吸引人才落户政策。经市政府引进的人才,提供湛江市人才引进批复或《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等材料即可落户;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市区或城镇。(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七)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探索实施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地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参与)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城区与镇(街)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九)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 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参与)

  (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要求,加快完善市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市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级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三)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地可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根据本实施方案,统筹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市级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市和各地区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六)强化督查评估。将各地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单位参与)

  (十七)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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