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定义
1、群体性事件
2、突发性事件
二、现场处置法律法规
1、交通管制、现场管制措施
2、现场强制措施
3、警械和武器使用
4、现场新闻管制
5、制止外国人非法采访
6、拘留、搜查或者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7、处置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法律责任追究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秩序
3、“打砸抢”、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
4、危害公共安全
5、妨害社会管理
6、其他
四、现场宣传提纲、通告(范文)
1、现场宣传提纲
2、现场通告
3、现场处置法律依据通告
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定义
㈠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因各种社会矛盾引起的,一定人数的群众为了某些利益而临时聚集在一起,共同偏离或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干扰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违反社会规范,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事件。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规定》中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安安全,侵犯公安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行为的事件。主要包括:1、非法聚会、游行、示威;2、集体、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3、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者单位;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10、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事件。
㈡突发性事件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风雨、雷电、冰雹、火灾、停电等自然和物理现象引发引起秩序混乱的事件,或者是人为制造的纵火、爆炸、投毒、绑架以及其他恐怖活动等非自然和物理现象引发的引起秩序混乱的事件。
二、现场处置的法律法规摘编
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㈠警卫工作需要;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㈢治安事件的现场;㈣刑事案件的现场;㈤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现场;㈥灾害事故的现场;㈦爆破或危险品实(试)验的现场;㈧重大的文体、商贸等活动的现场;㈨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带的场所。
㈡现场强制措施
措施一: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立即予以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㈠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㈡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㈢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 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发[1990]140号)
㈥关于强行处置手段。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秩序的闹事,要采取强制手段,坚决制止。要总结和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制定紧急处置的工作预案,做好必要的器材准备,在处置时要尽可能地避免发生伤亡。属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三种情形之
一、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处置手段:
1、集中优势警力,分割包围闹事人群,将为首者和骨干者强行带离现场,驱散一般参加人员。
2、可以使用催泪弹驱散闹事人群。
3、在水源或后援力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水龙头制止暴力破坏行为,驱散闹事人群。
4、使用警棍强行驱散人群。
5、根据现场情况,使用非致命性武器。
(十二)关于“立即予以拘留”的问题。《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立即予以拘留”是刑事拘留,即可在无拘留证的情况下先行拘留审查,执行拘留后要及时办理拘留手续。对被拘留人员的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五十三条 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措施二:扣押、扣留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措施三:盘问、检查、留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㈠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㈡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㈢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㈣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未穿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㈠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㈡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㈢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㈣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㈢警械和武器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㈠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㈢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㈣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㈤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㈥袭击人民警察的;㈦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控制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㈠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犯;㈡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㈠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㈡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㈢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㈣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㈤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㈥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㈦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㈧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㈨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㈩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行凶、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㈠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㈡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㈠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㈡犯罪分子失去继续犯罪能力的。
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㈣现场新闻管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五条 在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时,可以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演讲等活动。
㈤制止外国人非法采访
1、《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七号文件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对于进行非法采访的外国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制止其采访活动,并查验外国人身份证件,查询接待单位。对于有记者身份的(即有“外国记者证”或有接待单位的),由当地外事办公室处理;对于不具有记者身份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一般的,可当场没收其文字采访资料、像片、录音带或录像带(不可扣留和没收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采访设备),做好询问笔录,让本人签字后放行;情节严重的,还可缩短其在中国的停留期限或取消其在中国的居留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拘留、搜查或者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㈦处置突发事件应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㈥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㈦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追究
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㈠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㈡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㈡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㈠多次聚众斗殴的;
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㈣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㈠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㈢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㈣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㈤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㈢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㈢“打砸抢”、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㈠入户抢劫的;
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㈦持枪抢劫的;
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㈢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㈣危害公共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㈠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㈡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㈢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㈣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㈠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㈢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㈤妨害社会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㈢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㈣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㈥其他
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㈠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㈡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㈢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㈣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㈤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㈥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现场宣传提纲、通告(范文)
1、现场宣传提纲
XXX厂工人师傅们:
xxx厂是关系全市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重点要害单位,你们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全市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你们要求解决问题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法律手段来解决。全体市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全市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延边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在你们所采取的这种未经许可擅自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违法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必须立即停止,迅速解散,撤离现场。因为你们的行为,极有可能被少数不法分子所利用,造成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严重后果。这也是与你们的根本诉求相违背的。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数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你们今天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立即停止。如果一意孤行,继续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扰乱市委、市政府工作秩序的,我们将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请围观群众迅速离开现场,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参与集会的人员必须立即解散,撤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我们将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强行带离;对继续滞留现场扰乱市委、市政府工作秩序的人员,对组织、煽动、挑头闹事的不法人员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同时告诫受蒙骗的人员,要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依法严惩。
你们的意见和建议,市领导已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有关办法还需要进—步完善、分步实施,希望大家要稳定情绪,通过合法途径,正常渠道来反映问题,反映诉求,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XXX年X月X日
2、现场通告
聚集在xxx门口的(工人师傅、农民朋友或其他同志们):
你们堵塞市委大门,致使市直机关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来办事的同志们无法正常出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政府的正常活动。你们现在的行为已经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在,要求你们在15分钟内立即解散并有序撤离现场。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我们将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强行带离;对继续滞留现场扰乱市委、市政府工作秩序的人员,对组织、煽动、挑头闹事的不法人员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同时告诫受蒙骗的人员,要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XXX年X月X日
3、现场处置法律依据通告
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障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延边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打击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衅滋事、聚众“打、砸 抢”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㈠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㈢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㈣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㈤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㈢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㈣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通告发布之后,公安机关将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对那些组织、煽动、挑头闹事的不法人员将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告诫受蒙骗的人员,要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