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时期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刑事案件及逃犯线索,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打击破案、追逃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指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追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 对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逃犯线索并为公安机关抓获逃犯起直接作用或重要帮助作用的群众,由立案上网追逃的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非本市公安机关立案上网追逃的逃犯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五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
(二)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 知情群众可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逃犯线索:
(一)110报警电话;
(二)市公安局或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三)直接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
(四)其他有效方式。
第七条 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逃犯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以匿名方式举报线索的,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告知查证结果、兑现奖励。
第八条 不得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转递、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条 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公安机关追捕逃犯所起的直接作用和重要帮助作用确定。
直接作用,是指群众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直接抓获逃犯(含群众直接将逃犯扭送公安机关)。
重要帮助作用,是指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信息后经进一步工作抓获逃犯。
第十二条 群众举报有价值的逃犯线索,对抓获逃犯起直接作用的,根据逃犯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对抓获逃犯起重要帮助作用的,根据逃犯类别按以下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一)每抓获一名公安部督捕逃犯、公安部督办(目标)案件逃犯、涉恐涉暴案件逃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逃犯、逃往境外的经济犯罪案件逃犯、故意杀人案逃犯,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每抓获一名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省督办(目标)案件逃犯、特大经济犯罪案件逃犯、其他命案逃犯以及其他特大案件逃犯,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每抓获一名持枪犯罪、非法制造或买卖枪支弹药、非法制造或买卖爆炸物品、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涉黑、爆炸、放火、投毒、劫持、绑架、拐卖等类别案件逃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逃犯以及其他重大案件逃犯,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每抓获一名一般案件逃犯,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公安机关在办理有广泛社会影响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等特殊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经市局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举报逃犯线索奖励标准。
据以奖励的逃犯涉案类别,以公安机关上网时确定的案别为准;逃犯同时涉嫌多个罪名的,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的第一罪名为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悬赏追逃金额高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仅按照悬赏金额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共犯、同案犯以及在押人员举报逃犯线索的;
(二)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五条 多人举报同一逃犯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金归属。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由公安机关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第十六条 奖励工作在逃犯被抓获归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奖金兑现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的通知后,举报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公安局追逃办负责解释,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或奖励数额有异议的,可向市局追逃办申请复核一次,市局追逃办作出的复核决定即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