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阳光执法”内容
一、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二、交警道路上现场执法规范
(一)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立即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放行车辆。
(二)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三)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以警告教育为主。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因违法停车已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四)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要依法扣留机动车时,应现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五)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或者持假驾驶证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六)交通警察对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三、交通技术监控规范
(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三)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四)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六)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1、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2、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3、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4、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5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符合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要求的;
6、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7、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8、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三)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四)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六)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1、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2、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3、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4、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5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符合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要求的;
6、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7、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8、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四、违法数据采集录入要求
1、进行流动测速时,车载测速仪的警车必须停于路边,不得在对向驾车行进中测速。
2、流动拍摄时,因交通标志被遮挡或标线磨损不清,而致车辆误行、误停的,不予拍照(录入资料作无效处理)。
3、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4、上落乘客即停即走的车辆、临时停车、借道通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车辆,不予拍照处罚。
5、在设置有禁行、禁停标志的小街小巷、道路边停放的车辆,可予以警告或采用现场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在没有设置禁行、禁停标志的小街小巷、道路停放的车辆,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情况下,不予拍照,影响交通的,予以警告或采取现场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6、对超限超载车辆作电子监控拍照取证处理,必须有相应的度、量、衡、人数等数据参数附录。
7、在市区内限速每小时40公里以内的路段驾驶汽车的,已停车和刚起步未进入国道、城市主干道正常行驶的车辆,司机末系安全带的予以警告处理,不予拍照处罚。
8、在划有停车位的白线、黄线内停放的车辆,不得拍照处罚。
9、因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导致交通违法,但没有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的,予以警告处理,不拍照处罚。
五、违法处罚基本原则
1、对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内违规停放被拍照二次以上的,按一次处罚。
2、对在同一限速路段上一次连续超速行驶的车辆,在同一大队辖区内被测速录入2次以上的,按一次(取第一次录入信息)处罚。
3、车辆已经年度检验合格,仍有年检前采集录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4、已经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前录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5、车辆定期年检时,遇到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属涉嫌套牌车辆造成的,采取先办后审的办法处理{广公交(传)[2008]106号文},先予办理检验,事后查证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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