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依据
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一系列部门规章作为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依据: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6月3日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议、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和2005年7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同意,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4)2006年8月30日,商务部、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就出口经营者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事项联合发布的2006年第57号公告。
(5)《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6)《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2006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7)《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2006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6年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8)《关于黄漳油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6年1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以安监总危化[2006]242号联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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