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06-24 17:51:00
来源:湛江市公安局
作者: 湛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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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2016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顺应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8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四是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力争实现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二、有序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四)合理确定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在市中心城区的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梧阔、乐华、泉庄派出所辖区,坡头区海东、麻斜派出所辖区,麻章区瑞云派出所辖区内,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或在市中心城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五)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六)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入户条件,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以直接在本市申请办理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湛江市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非城镇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九)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突出解决长期在一线和从事艰苦行业人员的入户问题,妥善化解市区及城镇入户存量问题。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十)创立社区公共户口。以公安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虚拟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也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渠道解决落户问题。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十一)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

  四、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十二)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加强信访和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十三)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十四)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区域间教育协调发展,实现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探索建立市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一定区域内一定数量教师轮岗制度,促进教育资源均等化和教育质量均衡发展。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任教,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十五)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十六)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创业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提高综合承载力和容纳力,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等服务。

  (十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五、强力推动工作落实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关于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十九)落实工作职责。市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财政、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二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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