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在市局经侦支队的大力配合下,破获一宗POS机非法套现金额达350多万元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据了解,该案由不法分子将不具有预授权功能的POS机解码成为具有预授权功能的POS机,然后利用广州农商行贷记卡的漏洞,反复使用预授权交易和撤销方法把普通低额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放大几倍甚至十几倍进行非法套现犯罪活动,涉案犯罪手法十分新颖,应引起警惕。
POS机交易异常 银行报案
2014年8月10日,坡头警方接到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工作人员报案:其合作商户湛江市赤坎区某家具商场和湛江市开发区某汽车精品店的POS机交易异常,怀疑法人陈某辉、陈某通过预授权交易,利用该行POS机及部分银行信用卡漏洞,以虚假交易套现的方式获利,涉案人民币约350万元。
警方细致研判 掌握非法套现方法和手段
接到银行报案后,坡头区副区长、公安分局长张坚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分管经侦工作的何润华政委牵头成立由经侦、网监、海东派出所等部门抽调的精干办案民警专案小组,全力侦破此案,最大限度为银行挽回损失。鉴于案情重大,坡头分局首次办理POS机套现此类案件。当晚,何润华政委立即联系市局经侦支队,邀请介入指导案件办理,并就案情进行分析研判。
迫于压力 一嫌疑人主动投案初战告捷
坡头警方根据前期初查的材料和分析研判情况,于8月11日决定将案件立为“8.11”POS机非法经营案进行侦查。同时,银行方面向专案组提供线索一条重要线索:称嫌疑人陈某辉(合作商户湛江市赤坎区某家具商场法人代表)愿主动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专案组民警立即联系上嫌疑人陈某辉,并成功规劝其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辉(男,34岁,坡头区人)供认,2014年7月,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润,其擅自将其以湛江市赤坎区润兴某商场名义申请的工商银行POS机带至广州并将绑定该POS机的商户账户的U盾一起交给介绍人彭某智,通过彭某智再将POS机及U盾交给上线介绍人“阿德”,再由“阿德”联系上线“袁某俊”通过破解解码后进行非法套现。经查,袁某俊使用陈某辉的POS机于2014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利用漏洞非法套现人民币约110万元;于2014年7月28日晚至29日凌晨,非法套现人民币约127.5万元。期间,彭某智又通过陈某辉于2014年7月28日联系陈某带其工商银行POS机使用同样的方法先后套现人民币约120.5万元。袁某俊在刷卡通过银行结算支付至商户的账户后,马上利用商户所绑定账户的U盾将资金转离该账户,后通过转账、存取款等方式将所有资金转至自己名下。事后,袁某俊又按照事先谈好的比例与持卡人、中介人及POS机机主进行分成与陈某辉结算犯罪所得,期间,中介人彭某智的同伙鲁某新则负责长期监视和陪同POS机主陈某辉和陈某。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陈某辉从中获利11万多元。
跨省市追查 上网追逃上线嫌疑人落网
犯罪嫌疑人陈某辉的自动投案和供述,印证了案件专案组分析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根据陈某辉的供述,民警立即展开对另一POS机持有人陈某和介绍人彭某智、介绍人“阿德”以及上线袁某俊的侦查和抓捕工作。专案组民警兵分多路,一路在两个持POS机的商户湛江地区的有关证据进行走访查证,查清陈某(男,29岁,遂溪县人)和“阿德”(周某创,男,21岁,雷州市人)、彭某智(男,30岁,麻章区人)以及鲁某新(曾用名鲁某贵,男,34岁,坡头区人)基本情况;另一路民警根据供述线索跨省市出差至广州、南京、安徽滁州、浙江杭州等地和走访中国工商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等调取大量证据材料,并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袁某俊的身份(男,1978年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8月26日,坡头警方对鲁某新、陈某、彭某智进行刑拘上网追逃。8月29日,袁某俊在南京机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专案组民警马上带队至南京将其押解回本地审查。经审讯,袁某俊对其实施的非法套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迫于警方的强大追捕压力,9月23日,犯罪嫌疑人彭某智、鲁某新主动投案;9月3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湛江市霞山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坡头警方处理。随后,其他犯罪嫌疑人也陆续归案。
截止到目前为止该案已刑拘7人(袁某俊、陈某辉、彭某智、陈某、柯某、陈某飞、鲁某新),逮捕5人(袁某俊、陈某辉、彭某智、柯某、陈某飞)。
至此,“8.11”POS机非法经营案取得阶段性战果。另据警方侦查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涉嫌长期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业务,涉案金额逾40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在全力追捕之中,具体案情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POS机刷卡套现是指POS机特约商户与信用卡持卡人合谋虚构银行卡消费交易,刷卡后直接将现金给付持卡人,并扣除一定比例金额手续费从中牟利的行为。2009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