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迁移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994〕5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238号)。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户口迁移证》4元/证;家庭户口簿10元/本;集体户口簿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