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联系。
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联系人:何柱,联系电话:3258856。
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规范见义勇为基金的收支行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辖区内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包括市政府每年划拨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及募捐、捐赠的见义勇为资金,统一放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帐户,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滚动结存,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县级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每年划拨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及募捐、捐赠的见义勇为资金,统一放在县级公安机关账户,由县级公安机关代管,专账核算,在县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县级基金会办事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滚动结存,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其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专(兼)职财务人员进行管理,财务人员必须由具有国家承认的会计资质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
第五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运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不得用基金开办和经营企业,也不得资助不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第二章 核算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收入;募集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募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准采取强行摊派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方式募集。
(二)不准接受任何附有违法或违反政策条件的捐赠。
(三)接受的捐赠应当逐笔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由财务人员入账,禁止将捐款直接用于支出或账外循环。
第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开支范围包括业务经费和管理经费两类。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和组织宣传活动等开支,年度业务经费必须占当年支出的70%以上;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办公、会议、接待、差旅、工资、办公设备购置等,年度管理经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市级见义勇为基金的开支必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层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分管基金会的局领导审批。县级见义勇为基金的所有开支必须经县级基金会办事处负责人同意,层报县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县级公安机关分管基金会的局领导审批。各级公安机关及基金会要按照开支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审批和开支。
(一)业务经费范围。
1.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恤、慰问、生活或医疗补助等费用;
2.用于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刊登见义勇为宣传广告、制作见义勇为奖章和宣传品的费用;
3.用于组织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的费用;
4.为资助基层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拨款。
(二)管理经费范围。
1.办公费。日常必需的办公用品等;社团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和审计费;
2.会议费。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议等工作会议费用;
3.接待费。接待地点原则上在市公安局饭堂。须事先书面请示,将审批手续交行政科安排接待。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附接待清单和有效发票核销;
4.差旅费。按照湛江市财政局《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5.人员经费。专(兼)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需报经市局政治处审核;
6.办公设备购置费。需提供开支审批报告和商品发票清单,属政府采购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申报书、采购合同;需要集中采购的,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方可进行核销;
7.其它公用经费。需按照开支项目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供开支审批报告和票据;
8.票据要求。用于核销的票据的单位名称应为“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用于核销的票据的内容应规范完整并盖有开具票据单位的发票章或财务专用章(国税定额发票需附明细清单)。经办人应要求开票单位如实填写票据内的所有内容。假发票、未盖有财政监制章的收据和有涂改、大小写不符的发票,一律不予核销;票据复印件不得作为核销凭证。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原始票据;对于品名、数量、项目较多的原始票据,需附带加盖有售货单位印章的商品或项目清单;票据需有经手人、证明人(或收货人)、基金会理事长和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
第九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经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报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省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七条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第十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按如下标准颁发奖金:
(一)实施见义勇为未受伤的,奖励三千元至八千元;
(二)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奖励一万元;
(三)因见义勇为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奖励一万五千元;
(四)因见义勇为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二万元;
(五)因见义勇为负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三万元;
(六)因见义勇为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奖励四万元;
(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奖励一次性抚恤金五万元。
各县(市、区)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可根据本地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县级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后,会同本级基金会办事处进行慰问,颁发奖金和证书。行为确认后报市评定委员会和市基金会备案,市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慰问意见,经市评定委员会审批,会同县级评定委员会和基金会办事处进行慰问。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励金发放范围。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抚恤奖金的发放对象为其本人。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一次性抚恤奖金的发放对象为其父母(抚养人)、子女和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和子女的;或者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和子女的;或者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全数。
(二)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各发给半数。
(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四)上述家属已就省一次性抚恤奖金分配依法自愿订立书面协议的,按照其协议发放。
(五)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后,已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可享受待遇后,因家庭或个人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层报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分管基金会局领导审批后,每年可适当给予资助。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颁发一次性抚恤奖励金的申报及审核具体程序:
(一)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经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实后填写《湛江市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附件1),并提出奖励或抚恤的建议,层报基金会理事长、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基金会局领导审批。
(二)根据抚恤奖励金安排意见审批情况,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家属在《湛江市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领取表》(附件2)上签名按指印后,由基金会发放给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家属。
(三)抚恤奖励金和慰问金的审批权限。基金管理工作办公室每季度集体研究一次,制定发放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分管基金会的局领导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抚恤、奖励慰问金须严格按规定发放至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须由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审计情况于每年的3月底以前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应按照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严禁将见义勇为基金存入个人账户。因专项捐赠、基建等特殊原因需要开设临时账号的,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在使用完毕后立即注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账户,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使用中涉及个人违纪的,由同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湛江市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
2.湛江市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领取表
附件1:
湛江市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
金额单位: 元
见义勇为人员及事项 | ||||
申请发放总金额 | ||||
申请发放对象及银行账号 | 姓名 | 与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系 | 申请发放金额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意见 | ||||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审批意见 | ||||
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意见 | 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章) |
附件2:
湛江市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领取表
金额单位: 元
奖金发放理由 | |
奖金发放对象 | |
与见义勇为人员关系 | |
银行账号 | |
奖金金额 | |
奖金领取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